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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开发的节税技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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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也多样化,在实践中,往往先由已经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中标后再成立项目公司对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这样就造成土地出让金由中标房地产出资、土地使用权属于中标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行政收据的抬头也是中标房地产,必须过户到项目公司后才能进行立项报建及开发,但过户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将被认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这样在尚未开发就已经造成巨大的税金支付,加大了企业沉重的税收负担,笔者现就通过划拨、分立、划转以下三种不同的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将土地变更至项目公司,解析实现节税技巧。

  

【案例】由股东甲出资51%、乙出资49%出资1000万元组建成立的A公司,2015年6月1日,以200万元/亩的价格,通过招投标手续购入市区地块W共60亩,现评估公允价值为230万元/亩。A公司领导层商议一致同意,将成立B项目公司,将W地块过户到B项目公司进行开发。

  

这样以以下三种不同方案,分析土地变更中的税收成本:

  

1、由A公司投资成立全资B子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该地块W按账面净值划转到B公司名下的土地无偿划转协议;

  

2、 由A公司进行分立,分立成A公司及B公司,股权比例不变,将该地块W以及购买时的相关联的债权一并转让给B公司;

  

3、 将该地块W以增资扩股形式投资入股到B公司名下。




【涉税成本分析】


方案一:资产划转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如下:


A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文件第二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以地块W无偿划拨到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230-200)×60÷(1+5%)×5%=85.71(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5.71×(7%+5%)=10.29(万元)

  

③印花税


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需缴纳的印花税=230×60×0.05%=6.90(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房地产A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0×60÷(1+5%) -(200×60 +200×60×3% +10.29+6.90)】×30%=229.70(万元)   (注:200×60×3%为A公司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的契税)

  

⑤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因此A公司按账面净值将土地资产划转到B公司,A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以上文件,B公司接受A公司划转土地资产,不需缴纳契税。

  

②印花税


A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B公司名下的行为,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B公司需缴纳印花税=230×60×0.05%=6.90(万元)

第一种方案下的总税收成本=85.71+10.29+6.90+229.70+6.90=339.50(万元)

※计税成本不同,土地增值税土地计税成本为230万元/亩、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前扣除计成本为200万元/亩。

  


方案二:公司分立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如下:




A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第5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以上文件,不缴纳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③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文件,产权转移书据免交印花税。

  

④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房地产A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0×60÷(1+5%) -(200×60 +200×60×3%)】×30%=234.86(万元)   (注:200×60×3%为A公司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的契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的条件为: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判断是否属于免税重组,因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且满足其条件,应认定为免税重组。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以上文件,公司分立,不需缴纳契税。

  

②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文件,产权转移书据免交印花税。

第二种方案下的总税收成本=234.86(万元)

※计税成本不同,土地增值税土地计税成本为230万元/亩、企业所得税土地税前扣除计税成本为200万元/亩。

  


方案三:地块投资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如下:



A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因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公司以地块W投资到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230-200)×60÷(1+5%)×5%=85.71(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


需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5.71×(7%+5%)=10.29(万元)

  

③印花税

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需缴纳的印花税=230×60×0.05%=6.90(万元)

  

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因此,本案例中的房地产A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30×60÷(1+5%) -(200×60 +200×60×3% +10.29+6.90)】×30%=229.70(万元)   (注:200×60×3%为A公司取得出让土地时缴纳的契税)

  

⑤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A公司将土地投资到B公司名下,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0×60 ÷(1+5%)-(200×60+10.29+6.90+229.70 )】×25%=223.99(万元 )

  

B公司需缴纳的税金如下:


①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根据以上规定应缴纳契税,

需缴纳的契税=230×60÷(1+5%)×3%=394.29(万元)

  

②印花税


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需缴纳的印花税=230×60×0.05%=6.90(万元)

第三种方案下的总税收成本

=85.71+10.29+6.90+229.70+223.99+394.29+6.90=957.78(万元)

  

【结论】


通过以上三种方案分析,此土地使用权变更税收成本,方案二234.86万元 < 方案一339.50万元 < 方案三957.78万元,方案二以公司分立模式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方案变更土地使用权更节税。

延伸阅读


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可是,中标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在母公司名下,土地出让金也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却是母公司的名字。


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地产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先参与土地中标,然后,再成立一个子公司对其中标的土地进行独立开发的现象。可是,中标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在母公司名下,土地出让金也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为此,母公司必须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可是,如何母公司就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又将被认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沉重的税收负担。笔直认为,要解决母公司不缴纳税收或节约税收成本,必须通过巧签合同的方法才能解决。(一)法律依据 1、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竞得人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成立新公司后,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公司,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否则,属于土地竞得人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新公司的行为,应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2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3、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4、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二)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母公司)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让其子公司从事开发,要实现节税必须有两种合同签订方法解决:1、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母公司(土地竞得人)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公司,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不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2、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母公司与其成立的准备开发其中标地块的子公司签订按照土地账面价值划转协议,而不能签订土地投资入股协议,否则母公司将承担一定的税收成本。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企业将土地变更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节税的签订技巧

1、基本情况

A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以120万元/亩的价格,通过招投标手续购入白湖片区D8地块共52亩,现国土部门对该片区综合评估约为140万元/亩。A公司领导层商议一致同意:将白湖片区D8地块过户到A公司100%控股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名下进行综合开发。但该地块如何变更到B公司名下,面临两种合同签订方案:一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将该地块按账面净值划转到B公司名下的土地划转协议;二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将该地块以增资扩股形式的投资入股到B公司名下的协议。请分析两种合同的涉税成本。

 2、涉税成本分析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资产划转方案)的涉税成本分析如下:

(1)A公司需缴纳的税收成本

  ①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因此A公司按账面净值将土地资产划转到B公司,A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本案例中的A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B公司名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的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账面净值)

   贷:无形资产——土地(土地的账面净值

根据会计核算可以发现,A公司按原账面价值划转,无增值,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③印花税的处理

    A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B公司名下的行为,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120×52×0.05%=3.12(万元)

(2)B公司需缴纳的税收成本

  ①契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基于此规定,B公司接受A公司划转土地资产,不需缴纳契税。

  ②印花税的处理

A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B公司名下的行为,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B公司缴纳印花税为: 120×52×0.05%=3.12(万元)

第一种方案下的总税收成本为:6.24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投资扩股方式)的涉税成本分析如下:

(1)A公司需缴纳的税收成本

    ①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企业以土地等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A公司以白湖片区D8地块增资扩股到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40-120)×52÷(1+5%)×5%=49.5(万 元)

 ②印花税的处理

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140×52×0.05%=3.64(万元)

③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转让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行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第三条第(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本案例中的房地产A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140×52÷(1+5%) -(120×52 ÷(1+5%) +3.64)】×30%=296.05万元

④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基于此规定,A公司将土地投资扩股到B公司名下,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40-120) ÷(1+5%) ×52-(3.64+ 296.05 )】×25%=172.7(万元 )

A公司需缴纳税费合计:3.64+ 296.05 + 172.7 =472.39(万元)。

(2)B公司需缴纳税费

 ①契税的处理

140×52 ÷(1+5%) ×3%=208(万元)

 ②印花税的处理

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140×52×0.05%=3.64(万元)

B公司需缴纳税费合计:208 +3.64=211.04(万元)

第二种方案下,双方缴纳税费合计:472.39 +211.04=684.03(万元).

但是,房地产企业B公司取得该土地的入账成本比第一方案的土地入账成本多52亩×(140-120) ÷(1+5%)=990.5(万元),考虑到加计扣除30%,第二种方案下的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加上加计扣除成本)比第一种方案下多990.5×(1+30%)=1020.2(万元)。B公司未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增值额少1020.2万元,按照最低一档税率30%计算,至少可以少缴纳土地增值税306.1万元( 1020.2 ×30%)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78.53万元[( 1020.2 - 306.1 )×25%]。基于以上分析,选择第二种方案的综合税收成本为199.4万元(684.03- 306.1 - 178.53 )。

3、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涉税成本分析,土地划转方案双方需缴纳的税费比投资方案节约税款为193.16万元( 199.4万元-6.24 )。因此,签订第一种合同更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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